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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5-08浏览量:

为严明纪律规矩,强化党员干部纪法教育,增强教师纪律意识、法治素养、规则意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和教职员工带头遵纪守法,强化自我约束,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行为,党委教师工作部整理了一些典型酒驾醉驾警示教育案例以及案例涉及到相关法律,请教职员工认真研读。

1.山西长治市一高校工作人员醉驾致1名中学生死亡问题。2023年11月14日晚,肇事者李某强(长治市某高校工作人员)乘坐其妻杨某梅驾驶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因杨某梅未能停车入位,李某强随即驾驶车辆,在倒车时与正常骑行自行车的陈某某(潞州中学学生)发生碰撞,陈某某后经长治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对李某强进行血液酒精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163.32 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事后,李某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广西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党总支副书记杨某某涉嫌酒驾逃逸问题。2023年5月24日晚,广西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副书记杨某酒后驾车,在撞到一辆汽车后躲入一女厕所近1小时。经查,确认其涉嫌酒驾逃逸,学校已免去其党总支副书记职务,对其涉嫌酒驾逃逸问题由学校纪委依规查处。

3.通化市职业教育中心保卫处处长马某军酒驾问题。2022年2月13日20时39分,马某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酒精检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4mg/100ml,马某军受到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8月,马某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辽宁师范大学原数学学院团委书记全俊龙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5月29日,全俊龙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全俊龙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4.2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全俊龙犯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2年12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全俊龙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5.沈阳音乐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武装部、学生处管理人员马敬华(自聘,参照事业编制管理)醉酒驾驶问题。2018年11月8日,马敬华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马敬华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马敬华犯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22年12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马敬华受到开除党籍;撤职处分,由普通管理岗七级降为管理岗十级。

6.沈阳音乐学院原舞蹈学院、附属中等舞蹈学校党总支副书记李勇醉酒驾驶问题。2021年6月5日,李勇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李勇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5mg/100ml。李勇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22年2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李勇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撤职处分,由领导管理岗位六级降为普通管理岗七级。

7.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原纪委书记(副处级)邢某某醉驾问题。2019年7月8日晚,邢某某在洪山区交通大队开展的夜查酒驾整治行动中,经吹气检查和抽血化验,达到醉驾标准。7月13日,多家媒体报道或转载了以上事件,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邢某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和政务降级处分,降为正科级管理岗安排工作。

8.中国医科大学基础学院教师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17年4月28日0时许,基础医学院病理教研室教师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北三马路时,被在此进行检查的交警截停并移送公安机关,经鉴定,王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8年9月12日,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王某开除党籍处分,降低岗位三级,由专业技术十级降至十三级。

9.南华大学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章某等人酒驾问题。2017年1月19日,章某酒后驾驶,被衡阳市交通警察支队石鼓区大队给予罚款2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1月11日,工会文体干事雷某酒后驾驶,被衡阳市交通警察支队特勤大队给予罚款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2月21日,电气工程学院自动化教研室教师洪某酒后驾驶,被衡阳县交警大队给予罚款100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章某、雷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洪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相关纪法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第三项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案件情况特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 》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